離婚案件之離婚損害賠償 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多數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與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而導致的離婚。許多無過錯的離婚當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權違法行為,使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濟?!痘橐龇ā沸拚钢行略隽穗x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四十六條規定。該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該規定,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對維護正常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福州婚外情取證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過錯違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所受到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該項制度在國外立法制度中已有幾百年的歷史。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與責任主體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應當是婚姻關系中無過錯的一方。而這里所指的無過錯應當是相對與離婚損害賠償而言,不能因為在婚姻關系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否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也有學者認為權利主體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但筆者認為其他家庭成員基于遺棄、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賠償請求權是不以婚姻或家庭關系為基礎的,是獨立于身份關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不同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其他家庭財產是不宜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過錯配偶一方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將第三者列為賠償責任人。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均是法定的。 2.救濟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這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功能,通過賠償,使受害方的損失得到填補,受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 3.懲罰性。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制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而通過責令婚姻侵權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使侵權者不僅未因其侵權行為獲益,受到懲罰。 四、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產生利益,違反夫妻的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義務的行為,即《婚姻法》第福州調查取證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必須指出的是,該條采用了列舉式規定,并沒有做出兜底條款。因此,除該條規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如賭博、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 2.損害結果。由于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失主要表現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被侵害人個人財產的減少。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主要可以表現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會評價降低等。 3.違法行為同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損害結果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兩者間存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或第三者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 由于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殊性,在滿足以上要件的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另外一個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了離婚的后果。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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